红酒世界新三板挂牌仪式在京举行
因为大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占主体,民间的、小型的、草根型的金融机构没有发展起来。
不同层级的合同制造商从事不同生产、服务活动。一些中国企业家之所以引入FDI并非中国缺乏资金,而是因为他们无法从中国资本市场上融到资。
与此相对应,一些产品的消费变为由国内生产者提供,另一些则变为由外国生产者提供。贸易品可能要在经过多次跨境的加工后才能成为最终产品(图4)。关键是在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的过程中,必须防止腐败和寻租行为。中国汽车工业后来在产品开发上获得某些突破,原因是在中国加入WTO前后,出现了包括奇瑞、吉利等一批重视自主开发的新型企业。两头在外的国际循环简单来看就是:进口原材料、中间产品,经国内加工后出口,再用出口得到的外汇重复以上过程。
另一方面,在高风险、暂时无回报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上,政府需要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这种状况,政府似乎有必要进行某种干预。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
有这块遮羞布,竞争不过就起诉也是一种竞争策略。事实是,从1870年到1897年,标准石油驱使煤油价格从30美分降到6美分。如果垄断地位是政府用强力维持的,这一点确定无疑。这样的垄断与行业中企业的数量多少无关。
即使解决了相关市场的定义问题,这场官司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也是不成立的。这个案例对我们思考反垄断法非常有启发意义。
被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互联网平台,包括传统通讯产品及服务、电子邮箱、SNS服务等。反垄断法反的是真正的竞争 由于传统经济学有关垄断的定义是错误的,反垄断法所反的所谓垄断行为,许多恰恰是真正的竞争行为,所针对的常常是最具竞争力的公司。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一个行业中企业数量越少,合谋的可能性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任何垄断者。
经济学家后来为了证明完全竞争市场的完美无缺,就把垄断帽子戴在了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大企业头上,反垄断的正当性自然就是不证自明的了。反垄断机构对企业并购的审查完全是劳民伤财。事实上,正如比尔·盖茨所言,微软任何时候离破产只有18个月,如果没有新的创新的话。中国的《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产品的不兼容政策就是一个例子。平均主义心理意味着人们总是对比自己富有和有影响力的人有不满情绪和妒忌之心,希望有办法绑住他的手脚。
中国未来也许会有类似的问题,但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法治和民主,而不是反垄断法。在360诉腾讯案中,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产品市场为:集成了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2013年11月26日上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专家和法官使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三种方式界定相关市场,但每一方式都是武断的。用周鸿祎的话说,就是只有反垄断,才能‘打土豪分田地。一审法官使用了这种方法,但原告认为,免费即时通讯产品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等隐含价格,并认为隐含价格很难准确估算,以价格为基础的SSNIP测试方法不适用于免费产品,因而定量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是用来确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有效方法,使用SSNIP作为测定方法也应当以质量相对下降作为本案的前提。比如说,1999年中国9家彩电企业曾达成价格协议,但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曾经遵守过这一协议。反垄断法中讲的掠夺性定价是指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情况。
它把没有竞争当作完全竞争,把真正的竞争当作垄断。看看几家互联网之间的竞争程度就不难理解这一点。
如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限制行业准入,发放许可配额,给予专营权,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的歧视,都会带来垄断。捆绑销售(以及排他性条款)是市场中普遍的竞争方式。
但按照被告的定义,腾讯就不是垄断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本无从说起。汽车有轮胎,衣服上有扣子,房子精装修,等等,都是捆绑销售。
在中国市场上,成功的价格协议都是主管部门推动的,不是市场竞争形成的。新浪科技当日所做的1.6万人参与的网上调查显示,69%的投票人支持360一方。如果软件产品必须按照所谓的边际成本定价,怎么可能有软件这种产品呢?真正的边际成本是有没有软件产品的边际成本,而不是拷贝一个软件的边际成本。只要不满足这个条件,就存在着所谓的垄断(包括独占、寡头和垄断竞争),就带来效率损失。
传统经济学用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和规模定义垄断,是把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优势与政府施加的垄断混为一谈,由此使得人们把本来只适用于中国移动、中国石油这些企业的垄断概念应用于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样的竞争性公司,甚至认为中国移动不是垄断,腾讯才是垄断。企业并购通常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而不是垄断市场,因为没有企业可以真正垄断市场,除非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
其他国家相继步其后尘,现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反垄断法。基于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实践中,反垄断法所针对的主要是如下情况:企业并购、价格合谋、高利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歧视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
进入 张维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反垄断法 翻垄断 。市场竞争中商家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各种各样的策略,每家都试图胜过对方,这是他们的权利。
真正的垄断只存在于政府强力干预的情况,也就是法定垄断和行政垄断。所以不难理解,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常常变成低效率的企业对高效率企业或后来者对先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挡箭牌。这些公司都被指控垄断市场。奇虎360CEO周鸿祎前一日在一场演讲中表示,这一案件已经引起大众对垄断的关注,对他来说,是输是赢都值了,如果腾讯赢了,那中国互联网就输了。
你可以得出所有企业都是垄断者的结论,也可以认为没有任何企业是垄断者。我可以说走路与即时通讯产品之间也有替代性,因为如果即时通讯和其他通讯方式的价格足够高,我完全可能选择与你面对面交流。
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争论的焦点仍然是相关市场如何定义。比如说,微软曾被认为在软件行业处于垄断地位,但从来没有能免除竞争对手的威胁,从来不敢停止创新。
按照原告的定义,腾讯当然是垄断者,就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概念混淆了不同的事物, 如把强力保护的垄断地位与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都归于垄断,把对竞争的限制与竞争归于一类,把竞争和垄断搞混了,导致了错误的结论。